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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实务
实践中,对行政处罚办案人员来说,与作出罚或不罚的决定相比,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似乎更难一些,而把握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界限,作出减轻处罚更更难。
笔者理解其根本原因,有三个方面:第一,司法环节加强了对处罚机关自由裁量幅度是否“明显不当”的审查;对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。类似案例近年来有不少。第二,办案人员自身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缺乏应有的、基础的理解,导致在选择裁量幅度时,有的案件裁量会出现端不稳、拿不准或进退两难的现象。第三,与罚或不罚的规定相比,法律、法规或规章在自由裁量的规则及规则所指的内容上,都更具有“不确定”性。之前在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,处5-10万罚款。货值金额100,罚多少?一文中,笔者曾作过简要梳理,并整理了一些比较典型的司法实践案例。